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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年終獎如何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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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年終獎如何計税

為讓納税人享受税改紅利,財政部、税務總局制發了《關於個人所得税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對納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獎金全額除以12個月的數額,按照綜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税,以避免部分納税人因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綜合所得後提高適用税率。

對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當年工資薪金所得,扣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後,可能根本無需繳税或者繳納很少税款。

而如果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採取單獨計税方式,反而會產生應納税款或者增加税負。同時,如單獨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換檔時出現税負突然增加的“臨界點”現象。

因此,《通知》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可以自行選擇計税方式,請納税人自行判斷是否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綜合所得計税,也請扣繳單位在發放獎金時注意把握,以便於納税人享受減税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