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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支持抗訴的可以看是否違規,違規的話可以向檢務督察部門反應。
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終止審查:
(一)申訴人撤回申訴,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三)當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應當終止審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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