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更改姓名需要帶着變更之前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還要有變更申請書和單位(街道辦或者學校)開的變更姓名證明信,收養關係變更的要帶着收養證。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證窗口,領取申請表格,並提供所需資料,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户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