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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六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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