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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結婚買房可以寫雙方的名字。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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