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車輛購置税法》第六條第2款的規定,納税人進口自用的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的計算公式為: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消費税。
例:吳某2006年1月8日進口一輛小轎車,到岸價格400000元,已知關税税率50%,消費税税率8%,吳某應納車輛購置税65217.39元。計算過程為:
A.應納關税=關税價格×;關税税率=400000×;50%=200000元
B.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消費税=(到岸價格+關税)÷;(1-消費税税率)=(400000+200000)÷;(1-8%)=652173.91元
C.應納税額=652173.91×;10%=65217.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