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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重遺傳性疾病。
2、指定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
4、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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