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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變更是信託設定後,對原委託內容的變動。主要包括變更信託目的和信託授權。
信託變更分為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和信託當事人的變更。
《信託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一)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二)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三)經受益人同意;
(四)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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