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對於死刑犯的遺體應當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對於執行死刑的罪犯在執行死刑後,以下幾種死刑犯屍體或者屍體器官可供利用:
1、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
2、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衞生單位利用的;
3、經家屬同意利用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衞生部民政部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第二條,死刑罪犯執行後的屍體或火化後的骨灰,可以允許其家屬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