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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離婚所需材料如下:
1、身份證原件;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户口簿;
5、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和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
6、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
另外,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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