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程序是:
1、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2、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3、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請期限屆滿後15日內召開;
4、確認破產財產、破產債權;
5、撥付破產費用;
6、清算組應當編制破產清算結束報告,經註冊會計師驗證後,報授權部門審批。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