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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項目有: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
3、致人精神損害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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