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的特徵有:
一、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
二、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各國基本都規定為物品的買進或賣出,且限於動產範圍之內,不動產貿易不屬於行紀範疇。
三、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
四、行紀人是為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
五、行紀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和不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實際履行,也無須具備特別的形式,故為諾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的義務,委託人則有支付報酬的義務,行紀人提供行紀服務業意在獲取報酬,所以行紀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