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後,如果超過兩年仍然未履行,並且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在三年期限內主張過權利的,則超過訴訟時效,合同權利不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