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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税:
1、納税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3、《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税務機關申報核准,凡居住滿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税;居住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徵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滿3年的,按規定計徵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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