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税額=計税價格×税率。財税〔2016〕136號文件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税率徵收車輛購置税。
自用車計税價格=購買應税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價外費用。
進口車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關税+消費税。
這裏要注意的一點是,機動車銷售專用發票的購車價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計徵車輛購置税税額時,必須先將17%的增值税剔除。即車輛購置税計税價格=發票價÷1.17,然後再按10%的税率計徵車輛購置税。
也就是説,計算公式是:汽車銷售發票的價格÷1.17(增值税)×購置税百分比(今年是10%)=車輛購置税金額。
以一輛15萬元的車計算:150000÷1.17×10%=12820元。也就是説,15萬元的車,需要所交的購置税為12820元。
財政部、税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四部門對外發布公告稱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徵收購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