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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休和調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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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休和調休的區別

補休是指應該正常休息的但由於工作原因未能休息,在本工作日之後另行安排時間補休,安排補休的間隔時間不宜太長;調休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國家在重大假期的時候考慮到各方面的因素,會將一些日期集中在一起,這就需要在日期上進行適當的調整,如元旦、國慶等;還有一種是指企業經常加班加點,但不願意發加班工資,會開出調休單,讓員工在今後的工作時間裏合理安排休息。調休單一般最長為半年,但實際操作還要看單位的規章制度。

補休:

補休,顧名思義,即是用平時不休息的時間來彌補該休息而未休息的時間。《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 。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