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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房轉讓的扣除額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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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房轉讓的扣除額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對納税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憑證的,准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對於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税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