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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第十條抵償債務的財產應當是歸債務人所有或者債務人依法享有處分權、並且具有較強流通變現能力的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有價證券,如匯票、本票、支票、提單、股票和債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築物;
(三)剩餘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四)交通運輸工具;
(五)生產設備和辦公設備;
(六)原材料和產成品;
(七)其他具有較強變現能力的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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