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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割槽的劃分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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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割槽的劃分面積

1、高層民用建築:一、二級防火分割槽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1500平方米。

2、單、多層民用建築:一、二級防火分割槽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2500平方米。三級(允許建築高度或層數5層)為1200平方米。四級(允許建築高度或層數2層)為600平方米。

3、地下室或半地下建築(室):一級防火分割槽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500平方米。裝置用房的防火分割槽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000平方米。

防火分割槽是指用防火牆、樓板、防火門或防火捲簾分隔的區域,可以將火災限制在一定的區域性區域內(在一定時間內),不使火勢蔓延,當然防火分割槽的隔斷同樣也對煙氣起了隔斷作用。在建築物內採用劃分防火分割槽這一措施,可以在建築物一旦發生火災時,有效地把火勢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減少火災損失,同時可以為人員安全疏散、消防撲救提供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