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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情況而定。按照GB5842-1996《液化石油氣鋼瓶》規定製造的鋼瓶,從出廠之日起設計使用年限為15年,15年後予以強制報廢;按照國家標準GB5842-2006《液化石油氣鋼瓶》規定製造的鋼瓶,從出廠之日起設計使用年限為8年,8年後予以強制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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