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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我國立法許可權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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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我國立法許可權的劃分

1、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2、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制訂特別法律,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3、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的立法許可權即國務院以及所屬部門:國務院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根據人大及常委會特別授權定法,撤銷地方行政機關定的法律;

4、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的立法許可權:省級人大及常委會可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