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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國考慮其加入歐盟的可能性之前,該國必須證明它能夠滿足在1993年6月舉行的歐盟哥本哈根首腦會議上確定的3項基本的成員國標準。
這些是:
1、擁有捍衛民主穩定的機構、法治、人權、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
2、擁有行之有效的市場經濟,以及應對歐盟內部競爭壓力和市場力量的能力;
3、履行成員國職責的能力,包括恪守政治、經濟和貨幣聯盟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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