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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要遵循的程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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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要遵循的程式有哪些

刑事拘留要遵循的程式有:

1、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首先審查拘留物件是否符合條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稽核,檢察長決定。

2、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3、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後,人民檢察院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69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