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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中如何認定商標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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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中如何認定商標侵權行為

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