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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不報廢要銷戶應當在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證書、號牌、行駛證提交車輛管理所,申請登出登記。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證書、號牌、行駛證,出具登出證明。報廢的校車、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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