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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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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繼承權

在行使繼承權時,根據《繼承法》第10條規定: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人開始繼承時,應當按照繼承法辦理,死亡人有遺囑的,按遺囑執行,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遺贈撫養協議執行。

繼承人是不滿八週歲以下的兒童或者精神病人,應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繼承權、受贈權的行使由法定代理人行使。

繼承人是已滿八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應認定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行使繼承權、受贈權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贈權時,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果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贈權的行為無效,法定代理人有明顯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