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