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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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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業兵

我國正式軍語中沒有職業兵這一稱呼。2011年第三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第十八條:現役士兵包括義務兵役制士兵和志願兵役制士兵,義務兵役制士兵稱義務兵,志願兵役制士兵稱士官。第十九條: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第二十條: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經團級以上單位批准,可以改為士官。根據軍隊需要,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士官實行分級服現役制度,士官服現役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年,年齡不超過五十五週歲。士官分級服現役的辦法和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的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