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駕駛資格考試是指因為違章被扣12分後,如果想繼續駕駛機動車,所參加的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登出其機動車駕駛證:
1、死亡的。
2、提出登出申請的。
3、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登出申請的。
4、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5、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6、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正在執行社群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群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7、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8、年齡在60週歲以上,在一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