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說出軌並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法律上的概念叫婚姻過錯。在婚姻關係中,如果一方出軌,另一方提出離婚,我們需要看的是出軌到底有沒有達到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者是重婚的程度,如果沒有達到的話,那麼就很難認為婚姻法上的過錯。法官在判決離婚時,很有可能判決不準予離婚。
《婚姻法》第32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沒有規定女方只要出軌就會判離婚,可以主張因女方出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