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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不必須是孩子的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可以交由其他有監護能力的人監護。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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