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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算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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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算家庭暴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婦女在家庭生活中遭受的家庭暴力一般包括身體虐待、言語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

1、身體虐待:推、甩、踢、揍、摑、抓、咬、拗扭肢體,甚至使用刀械槍枝等攻擊受害婦女;

2、言語虐待: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受害婦女。例如:吼叫、尖酸諷刺、威脅將受害婦女或小孩殺害、揚言使用暴力、大罵對方等;

3、心理虐待:威脅自殺、不準對方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逼問婦女行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