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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數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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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數額標準

詐騙罪的數額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整理各省數額標準,大致總結如下:

(1)數額較大標準: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2千元至4千元)的,屬於“數額較大”。

(2)數額巨大標準: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3萬元至5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

(3)數額特別巨大標準: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