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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緩刑哪個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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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緩刑哪個罪輕

拘役和緩刑都是我國刑法中較輕的刑罰方式,二者並不是罪名,所以不存在哪個罪輕的說法。拘役是自由刑的一種,而緩刑是與判處實刑相區別的執行方式。拘役也可以被緩刑,但是緩刑不一定是拘役,緩刑可以適用於有期徒刑等。

拘役:

拘役是一種刑事處罰手段,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種類之一,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