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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誹謗企業情節一般的應該由當事人刪除其相關訊息,且發文向相關單位道歉,情節嚴重者應該接受相關的法律制約,會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二條,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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