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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限時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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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限時要求嗎

遊行是一項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與之配套的就是集會、示威。通常情況下三者都是連著一起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

第八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

依照本法規定需要申請的集會、遊行、示威,其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遊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使用音響裝置的種類與數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住址。

第十二條

申請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

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煽動民族分裂的;

有充分根據認定申請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