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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義務教育物件為適齡兒童和少年,但沒有最大年齡限制。
九年義務教育規定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具備條件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週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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