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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家庭電器如果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是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離婚時應該共同協商如何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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