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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自己全款購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或者不是自己全款購房,但夫妻雙方在婚前訂立了財產協議,協議中明確規定房產屬於個人財產;或者婚前由一方父母全款為自己購房的,屬於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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