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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有權利進行扣押。
【法律依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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