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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3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贊等也屬於個人財產。
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
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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