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演算法律規定的程式是: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
3、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
4、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原公司登記。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