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八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十九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