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出現下列情形的醫療機構應取消其處方權:
一、被責令暫停執業;
三、被登出、吊銷執業證書;
四、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法律依據】
《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鑑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