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異地換第二代身份證。
第一步,到居住地公安機關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
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第二步,申請被受理,等待稽核簽發
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稽核簽發。
第三步,憑領證回執領取證件
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稽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所需材料:
換領:申領人居民身份證。
補領:申領人有效期內的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