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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處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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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處理是怎樣的

離婚時,雙方分居的,一方所負的債務不一定屬於共同債務。這裡要分兩種情況:

1、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清償,承擔連帶責任。

2、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因關係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債務,其收入也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屬於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