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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有法定情形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2)目前,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限於: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做了補充,該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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