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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變更註冊手續、材料及程式 :
一、物件及條件
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
二、護士申請變更註冊應當向擬執業地註冊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1、護士變更註冊申請稽核表2份:(本人簽字—單位蓋章—縣、市、省衛生行政部門簽章) 。
2、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
3、受聘醫療衛生機構聘任證書及影印件1份 。
4、擬執業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影印件一份 。
三、其他情形
部隊醫療機構聘用的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到地方醫療機構工作的,除需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個人護士註冊資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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