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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與代履行實施有以下區別:
1、實施主體不同。
代履行是第三人代替履行;強制執行指的是通過強制手段讓義務人自己履行。
2、兩者所承擔的義務不同。
3、適用情況不同。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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